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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勇)近期,咸寧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積極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工作。為進一步打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管理,2月20日,咸寧市應急管理局選取了2起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案例1:2025年1月20日,崇陽縣應急管理局聯合縣公安局、縣城管執法局開展“禁鞭行動”,在天城鎮環城村十一組肖某某家中查獲非法煙花爆竹170余件。
經查,2024年12月,沈某某從煙花販子“老陳”處購買200余件煙花爆竹,儲存在肖某某家中進行銷售、牟利。
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為人肖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沈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沈某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2:2024年12月21日,通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好某來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零售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許可證載明范圍為120箱,檢查發現實際存放量為280箱),且情節嚴重。
經對該零售店負責人陳某調查詢問,陳某對該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好某來煙花爆竹零售店存放的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其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通山縣應急管理局對該零售店作出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的行政處罰。2024年12月31日,罰款已交至指定銀行。
延伸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