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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曾濤 袁兵)3月6日,咸寧市應急管理局選取了2起典型案例進行曝光。此舉旨在進一步打擊煙花爆竹違法行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管理。
案例1:2025年1月20日,通城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通城縣關刀和某鞭炮經營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一樓為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二樓房間內有床鋪,床頭柜兩邊均插著充電器且二樓房間正常在供電,二樓存在有人員居住痕跡。
經調查,該店二樓有人居住情況屬實。該店的行為已構成重大事故隱患,違反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二十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決定撤銷該鞭炮經營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案例2:2025年1月22日,赤壁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開展煙花爆竹“打非治違”暗查暗訪,發現赤壁市城西停車場內一輛白色江淮廂式貨車車廂內裝有煙花爆竹,經清點車廂內共有煙花爆竹397件(鞭炮118件,煙花279件)。
經查,該白色江淮廂式貨車系羅某某所有,羅某某在未辦理任何運輸煙花爆竹法律手續以及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聯系江西省上栗縣一商戶,于2025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將煙花爆竹運送至赤壁市武深高速茶庵嶺服務區內,并轉運至車牌為該白色江淮廂式貨車車廂內。
當天13時許,羅某某獨自駕駛裝有煙花爆竹的廂式貨車從茶庵嶺服務區轉向京港澳高速后從赤壁收費站下高速,將裝有煙花爆竹的廂式貨車停放在赤壁市城西停車場內,后被赤壁市應急管理局和赤壁市公安局查獲。
羅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由赤壁市公安局蒲圻派出所給予違法行為人羅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對其非法運輸的397件煙花爆竹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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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