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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主要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給予補助,并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貼。
本通知所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主要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實施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范圍。
各地應按照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原則上,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額。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補助標準,按照集中照護服務標準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并相應扣除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老年人護理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和殘疾人“兩項補貼”。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強化服務類社會救助與老年人福利有效銜接,推動集中照護服務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經濟困難老年人,構建可持續、可推廣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模式和保障機制,現就做好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關于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和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眼保基本、防風險、促發展,切實滿足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集中照護服務需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發揮中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切實提高服務類社會救助能力和水平;堅持統籌兼顧,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納入服務類社會救助清單,加強政策和資源銜接整合,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內容
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主要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給予補助,并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貼。
(一)明確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范圍。本通知所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主要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且自愿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實施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范圍。
(二)合理確定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各地應按照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原則上,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額。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補助標準,按照集中照護服務標準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并相應扣除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老年人護理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和殘疾人“兩項補貼”。
(三)完善工作流程。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可根據自身情況和個人意愿選擇入住養老機構,并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集中照護服務補助。對需要進行失能等級評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 42195-2022)組織開展評估。入住養老機構滿30日后,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提交養老服務協議、有效繳費憑證(或機構同意緩繳證明)等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作出予以發放補助的決定。補助金從經濟困難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當月起算,于次月開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
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因身體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補助條件的,老年人、所在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評估,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及時作出停發決定并停發補助金。老年人因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在及時作出停發決定并停發補助金的同時,應當告知老年人所在養老機構。對處于最低生活保障漸退期內的老年人,補助金應當繼續發放至漸退期結束。
(四)加強養老機構管理。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應滿足《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務條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飯、分區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養老機構同時收住特困供養人員的,不得降低特困供養服務水平和質量。養老機構應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入住和服務情況及時錄入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并由系統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各地民政部門要主動公示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協助有意愿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選擇適合的養老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對象人數、對象滿意度等。各地可結合績效考核結果對養老機構發放績效補貼,績效補貼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向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實際發放集中照護補助金總額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履行牽頭責任,因地制宜統籌制定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細化業務流程、權責事項和工作規范,建立對相關養老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省級民政部門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對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的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認定工作以及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等進行隨機抽查。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救助和養老服務業務協同、數據共享和政策銜接,有序推進服務類社會救助發展,其中,養老服務職能部門要做好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資格審核,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指導養老機構提供集中照護服務,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和效果開展跟蹤監測;社會救助職能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工作,同時會同養老服務職能部門確定經濟困難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范圍、認定條件、服務標準。民政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集中照護服務對象補助分配、支付、監管工作及養老機構績效補貼發放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和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共享數據、整合資源,加強協同、賦能基層,開展委托代辦、線上申請審核等便民服務,實現數字賦能便利化、供需對接精準化、服務監管智慧化。
(二)加強制度銜接。各地要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納入服務類社會救助清單,統籌做好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養老服務等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以及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資源錯配和重復浪費。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要在優先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基礎上,為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提供集中照護服務。
(三)強化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在分配該項資金時,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需求因素和財力因素。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對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對工作效果明顯、服務對象滿意度高、制度機制建設成果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省份,將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激勵;對工作進展較慢、服務對象反映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評價指標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存在問題的省份,將酌情扣減下一年度資金。
(四)嚴格監督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統一監管、分賬管理。省級民政、財政部門對實施目標、支持對象、資金使用、信息公開等開展全流程監管和績效評價,定期開展檢查,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和使用高效。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資金安全,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原始憑證真實、審批程序規范、資金支付合規,不得提前支付、超額支付。對集中照護服務對象,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建立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問題舉報獎勵機制,加強社會監督。如發現套取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或滯留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并按規定追回相關補助資金。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在全國范圍內通報批評,并加倍扣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要主動做好政策宣傳,準確解讀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行業組織等參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對在工作推進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上報。民政部、財政部將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老年父母+殘疾子女”家庭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重度殘疾人納入集中照護范圍,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民發〔2023〕53號)同時廢止。
民政部 財政部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