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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佳玫)煙花雖美,安全更貴。2月6日,通城縣公安局傳來消息,正直歲末年初煙花爆竹產銷旺季,該局先后依法查處一起非法存儲煙花爆竹案以及一起違規燃放煙花案件。
1月24日15時許,通城縣公安局四莊派出所聯合鄉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在轄區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時,發現轄區內一居民樓內存放有200余件各類煙花爆竹。
經查,民警發現該居民田某某并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及存儲許可等證件,且該存放煙花爆竹地為居民生活區,對附近的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的隱患。
到案后,違法行為人田某某對其非法存儲煙花爆竹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違法行為人田某某因非法存儲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1月28日1時許,違法行為人李某在明知雋水鎮全域為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情況下,為了試一下組合煙花的燃放效果,就在通城縣雋水鎮龍灣城小區附近燃放了25箱禮炮(其中18箱組合煙花、7箱散裝煙花)、6板水母煙花,燃放時長十多分鐘左右。
目前,李某因非法使用危險物質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通城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均需要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或許可,未經審批或許可私自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不僅存在較大風險隱患,而且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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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放區域、限放區域和特定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